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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崗失業、自謀職業的現役軍人家屬,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當地人社部門免費提供人事代理、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或轉崗培訓等社會就業服務。
對於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規定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l)幹部犧牲、病故後一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一年後,應按本人級別調整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2)住城鎮的未隨軍幹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於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幹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幹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對自願購買住房的未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待照顧。
(3)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乾部,批准離休後,在未進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干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幹部遺屬住房,要視干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一至二職安排。
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年標準和義務兵退役補助金的具體發放數額,由各區縣政府確定。
第六條 家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每年享受不低於農村義務兵及其家屬年優待金標準的優待;家在農村,生活有困難的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複員軍人以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可視其困難程度,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不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上述兩項優待所需經費,列入各區縣(鄉鎮)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對義務兵服役期間立功受獎者,可增發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具體為:義務兵獲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增發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發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發800元;立三等功的增發600元。
一年內獲兩種以上獎勵的,按最高一項標準增發。上述增發經費來源,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解決。
第八條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親屬不在本市或無直系親屬的義務兵,其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滿當年發給本人。 第九條 各區縣(鄉鎮)財政部門根據區縣優撫部門提供的義務兵人數,負責將每一名義務兵按規定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部分核撥至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個人具體繳付工作,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對個別因傷病等特殊原因提前退役或滯留部隊的義務兵,可參照本辦法第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縮短或延長個人蔘加養老保險的繳費期限。
第十條 城鎮義務兵服役期間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實際發放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確定,繳費比例統一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按規定應由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職入伍的由原單位負責繳納,非在職入伍的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
城鎮義務兵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的記入,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義務兵服役期間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內單位記入部分由鄉鎮農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
第十一條 享受本市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人員的統計申報和經費核撥工作,按下列方法進行: (一)每年全市徵兵工作結束後,市徵兵辦負責將全市年度徵集人數情況書面通報市民政局,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各區縣徵兵辦負責將本區縣年度徵集人數情況書面通報區縣民政局。 每年6月底之前,各街道、鄉鎮負責將本地區享受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的實際人數情況(包括退兵和義務兵提前退役等情況,下同)書面上報區縣民政局;區縣民政局在8月底前,負責將本地區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實際人數情況書面上報市民政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市民政局在9月底之前,將全市城鎮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的人數匯總情況報送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在10月底之前,將由市級財政承擔的城鎮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部分核撥至各區縣財政局,由各區縣民政局會同區縣(鄉鎮)財政部門協調各街道、鄉鎮組織優待金的發放。
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如下: 義務兵分城鎮和農村兩種,城鎮義務兵優待重點體現在安置工作上,所以優待金較少,具體標準各地自定;農村義務兵的優待主要是發給優待金,標準是不低於當地人均生活水平。
軍隊幹部、士官、文藝體育專業人員、從地方考入軍校的學員和異地入伍的義務兵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入伍前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
義務兵本人除農業稅外,免除其它提留、攤派和義務工。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家屬,義務兵入伍前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含有城鎮戶口的計劃內臨時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服役期間由其原單位照發基本工資作為優待金;其中計劃內臨時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間合同期滿的,原單位應繼續發給其優待金,直至本人退伍、轉士官或提拔為部隊幹部。
原單位撤銷、破產的,其工資由其主管部門解決,主管部門撤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當前,一、二級士官發工資,但是退伍時按複員處理,因此,其自留地應予保留。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二十條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這個要分地區來看的 每個地區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是不同的 舉例義務兵: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按規定享受優待金。
年優待金標準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確定。 (二)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金的年限為兩年,每年計發一次。
對提前退役的義務兵,上半年提前退役的其家庭享受當年優待金的一半,下半年提前退役的其家庭全額享受當年優待金。 (三)義務兵服現役期間被評為優秀士兵的,按以下比例增發其當年優待金:第一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增發第一年優待金5%;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增發第二年優待金10%。
所增發優待金隨其當年優待金一並計發。 (四)由本市兵役部門徵集進西藏服現役的義務兵,在西藏服役期間,年優待金為普通義務兵優待金的4倍。
(五)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徵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其優待金按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徵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參聯字〔2002〕1號)以及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在校大學生入伍後〈優待安置證〉發放問題的復函》(民辦函〔2002〕202號)的規定執行。 (六)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的家庭不享受優待金;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予優待。
(七)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因違反軍規軍紀被部隊除名的,其家庭不享受當年優待金。 二、大學生參軍獎勵金 (一)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的和在本市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大學生,經本市兵役部門徵集入伍的,按以下比例發給大學生參軍獎勵金:在校專科生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40%,在校本科生和已畢業專科生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0%,已畢業的本科生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60%。
(二)大學生參軍獎勵金的發放年限為兩年,即其服義務兵役期間。 三、現役軍人立功獎勵金 (一)由本市兵役部門徵集服役的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的,按以下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三等功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20%,二等功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40%,一等功以上的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0%。
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軍功等級計發一次。 (二)由本市兵役部門徵集進西藏服役的義務兵,在西藏服義務兵役期間立功的,按以下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三等功為當年西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20%,二等功為當年西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40%,一等功以上的為當年西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60%。
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軍功等級計發一次。 四、在鄉老複員軍人立功榮譽金 在鄉老複員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立功的,每人每年按以下標準發給立功榮譽金:三等功480元,二等功660元,一等功以上的780元。
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軍功等級計發。 五、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優待金 享受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的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每人每年按以下比例發給優待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80%,在鄉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80%,五至六級殘疾軍人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0%。
六、直選士官服役補助金 由本市兵役部門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役補助金第一年為6000元,以後每年遞增1000元,最高補助年限6年。下半年入伍或上半年退役的,按當年服役補助金標準的半數計發。
義務兵等優撫對象的優待、獎勵、補助金所需經費按原財政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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