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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
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準發給。 2、個人帳戶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
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4、優待養老金。 註: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退伍軍人津貼 1、津貼規定的補助標準是: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每人每月補助251元;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每人每月補助135元;紅軍失散人員每人每月補助55元。 2、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和西路軍紅軍老戰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外,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對他們中自理生活有困難的孤老。
3、在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安排到光榮院供養,不願去的由所在鄉、村安排專人照顧,並給予適當的護理費。退伍紅軍老戰士本人的口糧、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國家按當地機關幹部的糧、油標準供應。
註:補助標準因城市而異。 退伍軍人保險 退伍軍人保險包括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兩大塊,在養老保險辦理中,退伍軍人即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
蘭州退伍補貼政策 參保對象 1、國家政策規定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包括: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在企業的轉業志願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殘疾軍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以後入伍並參加過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以外,至2009年1月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的軍隊退役人員(男1949年1月1日後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後出生)。 3、在服役期間或退出現役後,受到刑事處罰人員或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期間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不再享受軍隊退役人員參保待遇。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再重複參保。 參保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2份)。
2、1寸免冠照片6張、退伍證或復員證及複印件(2份)。 註:若證件遺失,須由本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其檔案內相關退出現役材料的複印件(2份),並由經辦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以下簡稱服役證明材料)。
參保流程 1、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本人申請,可以從2005年1月起補繳。 2、至2009年1月超過勞動年齡的軍隊退役人員(國家明確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除外),暫不辦理。
3、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本人自願可申請繼續繳費,直至繳費年限滿15年再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4、退役人員首次參保繳費以後,如系企業職工應由企業按月代為繳納;如系自由職業者可每年繳納一次(時間以7月-11月為宜)。
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如下: 義務兵分城鎮和農村兩種,城鎮義務兵優待重點體現在安置工作上,所以優待金較少,具體標準各地自定;農村義務兵的優待主要是發給優待金,標準是不低於當地人均生活水平。
軍隊幹部、士官、文藝體育專業人員、從地方考入軍校的學員和異地入伍的義務兵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入伍前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
義務兵本人除農業稅外,免除其它提留、攤派和義務工。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家屬,義務兵入伍前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含有城鎮戶口的計劃內臨時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服役期間由其原單位照發基本工資作為優待金;其中計劃內臨時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間合同期滿的,原單位應繼續發給其優待金,直至本人退伍、轉士官或提拔為部隊幹部。
原單位撤銷、破產的,其工資由其主管部門解決,主管部門撤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當前,一、二級士官發工資,但是退伍時按復員處理,因此,其自留地應予保留。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二十條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和退伍金是不一樣的。
一、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是有地方民政部門、武裝部依照當兵時的雙方協議發放給義務兵家屬的:依據國防部官網公示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義務兵服役兩年期間的家屬優待金,是要依據戶籍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決定金額的,有地方有關部門交與義務兵家屬。
對於進藏、立功的義務兵,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予以另行的、基於優待金遞增比例的獎勵。二、義務兵退役費是在退役前,有部隊依據部隊規定發放的一種補貼:1、退伍補助費:每人2000元。
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發給,1年以上的,全額發給。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2、離隊下月津貼:按照當月標準發放。3、當月剩餘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根據實際天數和塬享受標準發放。
4、離隊差旅費: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由部隊派員送達的沒有此筆費用)5、退役醫療保險金。優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負擔的原則,由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城鄉居民共同負擔,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
經市政府同意,我市將執行市民政局根據各縣(市、區)2010年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和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測算出的2011年度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確保年底前發放到位。擴展資料:退役金髮放程序:年度的退役金經費,由財政部通過追加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方式劃撥給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撥入代發銀行。
省級軍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和退役金款項進行審核確認,匯總後送本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本級軍轉部門提供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和退役金金額進行複核,制定發放退役金匯總表送交代發銀行。
代發銀行收到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的退役金款項和退役金髮放清單後,將退役金分解劃撥到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戶口所在地代發銀行的個人退役金帳戶。同時為財政、軍轉部門分別出具退役金對帳表和退役金髮放明細單。
在預算執行中,發生人數變化和退役金數額調整時,省級軍轉部門應在當月規定日期以前將審核後的變動情況送本級財政部門。退役金的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優待金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髮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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