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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義務兵制定了許多優撫待遇。
比如,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遇有元旦、春節和「八一」這樣的重大節日,各地一般都採取形式多樣的走訪慰問活動,安排好軍烈屬節日期間的生活。各地對在部隊立功受獎的義務兵一般都加發一定數額的優待金,作為獎勵。
遇有自然災害,國家尚未有針對軍屬的特殊照顧政策。 各地在布置這項工作時,往往採取對包括軍屬在內的優撫對象採取優先照顧的措施,即「救災先救優」、「扶貧先扶優」等,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革命功臣的關愛。
在城市低保工作中,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規定,在確定保障標準時,優撫對象的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優撫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
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年標準和義務兵退役補助金的具體發放數額,由各區縣政府確定。
第六條 家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每年享受不低於農村義務兵及其家屬年優待金標準的優待;家在農村,生活有困難的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複員軍人以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可視其困難程度,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不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上述兩項優待所需經費,列入各區縣(鄉鎮)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對義務兵服役期間立功受獎者,可增發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具體為:義務兵獲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增發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發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發800元;立三等功的增發600元。
一年內獲兩種以上獎勵的,按最高一項標準增發。上述增發經費來源,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解決。
第八條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親屬不在本市或無直系親屬的義務兵,其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滿當年發給本人。 第九條 各區縣(鄉鎮)財政部門根據區縣優撫部門提供的義務兵人數,負責將每一名義務兵按規定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部分核撥至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個人具體繳付工作,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對個別因傷病等特殊原因提前退役或滯留部隊的義務兵,可參照本辦法第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縮短或延長個人蔘加養老保險的繳費期限。
第十條 城鎮義務兵服役期間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實際發放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確定,繳費比例統一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按規定應由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職入伍的由原單位負責繳納,非在職入伍的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
城鎮義務兵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的記入,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義務兵服役期間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內單位記入部分由鄉鎮農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
第十一條 享受本市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人員的統計申報和經費核撥工作,按下列方法進行: (一)每年全市徵兵工作結束後,市徵兵辦負責將全市年度徵集人數情況書面通報市民政局,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各區縣徵兵辦負責將本區縣年度徵集人數情況書面通報區縣民政局。 每年6月底之前,各街道、鄉鎮負責將本地區享受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的實際人數情況(包括退兵和義務兵提前退役等情況,下同)書面上報區縣民政局;區縣民政局在8月底前,負責將本地區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實際人數情況書面上報市民政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市民政局在9月底之前,將全市城鎮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的人數匯總情況報送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在10月底之前,將由市級財政承擔的城鎮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部分核撥至各區縣財政局,由各區縣民政局會同區縣(鄉鎮)財政部門協調各街道、鄉鎮組織優待金的發放。
這個要分地區來看的 每個地區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是不同的 舉例義務兵: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按規定享受優待金。
年優待金標準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確定。 (二)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金的年限為兩年,每年計發一次。
對提前退役的義務兵,上半年提前退役的其家庭享受當年優待金的一半,下半年提前退役的其家庭全額享受當年優待金。 (三)義務兵服現役期間被評為優秀士兵的,按以下比例增發其當年優待金:第一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增發第一年優待金5%;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增發第二年優待金10%。
所增發優待金隨其當年優待金一並計發。 (四)由本市兵役部門徵集進西藏服現役的義務兵,在西藏服役期間,年優待金為普通義務兵優待金的4倍。
(五)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徵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其優待金按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徵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參聯字〔2002〕1號)以及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在校大學生入伍後〈優待安置證〉發放問題的復函》(民辦函〔2002〕202號)的規定執行。 (六)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的家庭不享受優待金;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予優待。
(七)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因違反軍規軍紀被部隊除名的,其家庭不享受當年優待金。 二、大學生參軍獎勵金 (一)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的和在本市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大學生,經本市兵役部門徵集入伍的,按以下比例發給大學生參軍獎勵金:在校專科生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40%,在校本科生和已畢業專科生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0%,已畢業的本科生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60%。
(二)大學生參軍獎勵金的發放年限為兩年,即其服義務兵役期間。 三、現役軍人立功獎勵金 (一)由本市兵役部門徵集服役的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的,按以下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三等功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20%,二等功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40%,一等功以上的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0%。
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軍功等級計發一次。 (二)由本市兵役部門徵集進西藏服役的義務兵,在西藏服義務兵役期間立功的,按以下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三等功為當年西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20%,二等功為當年西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40%,一等功以上的為當年西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60%。
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軍功等級計發一次。 四、在鄉老複員軍人立功榮譽金 在鄉老複員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立功的,每人每年按以下標準發給立功榮譽金:三等功480元,二等功660元,一等功以上的780元。
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軍功等級計發。 五、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優待金 享受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的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每人每年按以下比例發給優待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80%,在鄉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80%,五至六級殘疾軍人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0%。
六、直選士官服役補助金 由本市兵役部門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役補助金第一年為6000元,以後每年遞增1000元,最高補助年限6年。下半年入伍或上半年退役的,按當年服役補助金標準的半數計發。
義務兵等優撫對象的優待、獎勵、補助金所需經費按原財政渠道列支。
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有沒有這要看地方,每個地方都不一樣的,還有一點就是一定要有部隊證明,才能發放。
一般情況都會有的,給你一些發放優待金的政策的相關資料~~~~~~優待金的發放 (一)優待金髮放對象為本市入伍的義務兵(含超期服役的義務兵、義務兵考入軍事院校的學員)及其家屬。 (二)優待金於每年年終發放。
城鎮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的發放標準,為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性收入。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的發放標準,為義務兵原所在鄉(鎮)或者區、縣上一年勞動力年平均收入。
義務兵原所在單位職工工資性收入高於優待金標準的,單位可以給該義務兵增發優待金,增發數額由單位決定並負擔。 義務兵超期服役的(海、空軍限計一年,陸軍、武警限計兩年)(三)義務兵獲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當年增發優待金800元;立一等功的,當年增發500元;立二等功的,當年增發300元;立三等功的,當年增發100元。
一年內獲兩種以上獎勵的,按最高一項標準增發。所需獎勵款在當年應發的優待金中列支。
(四)入伍前是城鎮在職職工(含城鎮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或入伍時已在城鎮落實工作單位的義務兵,由所在單位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申報享受優待金的人數和金額(同時抄送區、縣徵兵辦);區、縣民政局在每年年終前將優待金撥給各單位,由各單位年終一次發給義務兵家屬。入伍前是城鎮待業青年的義務兵,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區、縣民政局申報享受優待金的人數和金額(同時抄送區、縣徵兵辦);區、縣民政局在每年年終前將優待金撥給各街道(鎮),由各街道(鎮)年終一次發給義務兵家屬。
農村入伍的義務兵,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將優待金年終一次發給義務兵家屬。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親屬不在本市或無直系親屬的義務兵,其優待金可由入伍時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鄉(鎮)人民政府代為儲存,待服役期滿退伍後一次發給義務兵本人。
(五)凡冬季入伍的義務兵,入伍當年不計發優待金,服役期滿退伍當年年終發給全年優待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考入軍事院校的,在其畢業後部隊下達提升幹部命令前,發給50%的優待金。
義務兵被提升幹部或為轉為志願兵的,在提升幹部或轉為志願兵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優待金。 (六)在外省、市、自治區入伍的義務兵,不享受本市的優待金。
軍隊院校直接從地方招收的學員和軍隊專業文體單位徵招的文藝體育人員,不享受優待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判刑、勞動教養的,取消當年的優待金。
因犯錯誤提前退伍的,停發退伍當年的優待金。 (七)每年發放優待金時,應按規定先扣除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優待金髮放後,凡城鎮入伍的義務兵,由區、縣民政局填發《上海市優待金兌現通知書》給義務兵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凡農村入伍的義務兵,由鄉(鎮)人民政府填發《上海市優待金兌現通知書》給義務兵所在部隊政治機關。 (八)家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享受不低於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標準。
對家在農村、生活有困難的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複員軍人以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視其困難程度,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不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這兩項優待由鄉(鎮)或區、縣採取統收統支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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