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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官梁懷吉到底有沒有愛上公主?史上沒有明確的記載,但梁懷吉一直服侍公主身旁,福康公主對梁懷吉有很強的依賴心理,與其說兩人是主僕,不如說是好友知己。
福康公主生於公元1038年-公元1070年,是宋仁宗的長女,母親是昭節貴妃苗氏,同母弟弟雍王趙昕。寶元二年,封福康公主。
嘉佑二年,進封兗國公主。史稱福康公主(下稱兗國公主):「主幼警慧,性純孝。
帝嘗不豫,主侍左右,徒跣籲天,乞以身代。帝隆愛之。
(《宋史.列傳第七.公主》)」公主幼時非常機敏聰慧,極盡孝道。仁宗生病,公主日夜服侍在父親身邊,並且赤足散發向天禱告,願意以身代替父親。
感受到女兒對自己的愛戴,仁宗也非常感動,對這個長女百般寵愛,總是想著能給女兒找一個對她一心一意的夫婿。當然想法是好的,但現實卻事與願違。
嘉佑二年(公元1057年),宋仁宗為二十歲的福康公主舉行了隆重的冊封禮,晉封福康公主為兗國公主。公主的親生母親苗貴妃母憑女貴,同年晉封為賢妃,三代特贈東宮三少官。
福康公主是宋朝第一個有冊封禮的公主,當時翰林學士胡宿言進諫兗國公主不可與大長公主相逾越,仁宗沒有聽從。另外,仁宗還花費了數十萬緡錢為兗國公主建造府邸,是所有公主中待遇最高的。
仁宗還為兗國公主選夫婿,千挑萬選,最後卻選中了生母李宸妃弟弟的兒子李瑋,原因是「帝念章懿太後不及享天下養,故擇其兄子李瑋使尚主」。原來是仁宗憐惜李宸妃已過世多年,為彌補自己未盡的孝道,便給予舅家各種榮寵,並選了李瑋作為駙馬。
那麼章懿太後又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宋仁宗並非是太後劉娥的親生兒子。他的親生母親是死了很久的李宸妃,這件事情是直到太後劉娥死後,仁宗才得知的。
壬寅,追尊宸妃李氏為皇太後,至是帝始知為宸妃所生。甲辰,以大行皇太後山陵五使並兼追尊皇太後園陵使。
——《宋史.本紀第十仁宗傳》但是仁宗做夢都沒有想到,他的這個決定卻親手將最心愛的女兒推向了深淵,令後來的他後悔不已。因此就有了前面李瑋尚公主一事。
但是李瑋雖然有些才學,樣貌卻醜陋,性格木訥,並非是公主的心儀之人,他們成親後,婚姻生活不和睦,雖然李瑋極力討好公主,但公主對他更加厭惡,加之「袞國公主下嫁李瑋,為家監梁懷吉、張承照所間」,因此公主「與夫不相中」。恰巧公主身邊,有一個從小服侍她的宦官,名叫梁懷吉,長得清秀俊美,又知道公主心中所想,善於哄公主開心。
由於梁懷吉一直服侍公主身旁,福康公主對梁懷吉有很強的依賴心理。加上婚姻的不幸,與駙馬難以溝通,福康公主身邊沒有什麼人可以交流,可以敞開心扉。
苦悶之下,公主便把所有的不滿和痛苦,傾訴給了梁懷吉。嘉佑六年某個夜晚,兗國公主與內侍梁懷吉等人飲酒作樂。
李瑋生母楊氏(楊氏是妾氏身份)跑到公主那裡偷看,被公主發現,於是公主大怒,當即動手毆打楊氏。然後連夜跑回皇宮,叫開禁門,向宋仁宗哭訴,要求與駙馬仳離。
因皇宮禁門有晚上不允許開的禁令,即使是公主也不能例外。諫官們知道後向仁宗抗議,認為這是有違舊制,仁宗迫於壓力將放公主進禁門的官員都治罪了,公主也被心懷畏懼的駙馬領了回家。
隨後不久,駙馬李瑋被貶知衛州,李瑋母歸李瑋兄長李璋照顧,公主回宮中居住。然而,這事卻還沒有完,因駙馬被貶,公主卻被接回宮中,引起一些大臣的不滿。
司馬光上書說:「陛下追念章懿太後,故使瑋尚主。今乃母子離析,家事流落,獨無雨露之感乎?瑋既黜,主安得無罪?(《列傳第九十五司馬光傳》)」沒錯,這人就是我們從小就耳熟能詳的「司馬光砸缸」的裡面的主人公司馬光。
雖然,司馬光做事乾淨利落,但他卻是一個比較守舊的人,特別是他的政治中後期即是宋神宗時期,他是極力反對王安石的變法的領袖人物。而在仁宗時期,他也對范仲淹等人的新法也沒有好感。
司馬光說駙馬被貶,難道公主就沒有過錯嗎?言下之意就是駙馬受懲罰了,公主也應該受到懲罰。性情寬厚的宋仁宗對上這麼一個守舊又執坳的臣子,他只能選擇妥協。
於是,仁宗不得不下詔褫奪兗國公主的封號,降為沂國公主,仍入宮廷居住,公主乳母韓氏驅逐出外,府邸其他屬員解散,以梁懷吉為首的內侍被發配到西京洛陽去掃皇陵。諫官王陶論宮門夜開,乞繩治護衛,御史又共論主第內臣多不謹,帝為黜都監梁懷一輩十餘人。
……主降封沂,屏居內廷。——《宋史.列傳第七.公主》兗國公主因心腹親近之人都被趕走,要求仳離又不能實現,精神大受打擊,幾乎瘋癲,還曾割腕自殺。
仁宗見女兒這樣十分後悔,又將梁懷吉等招了回來,雖對公主的病情有所緩解,但只是治標不治本。此時,公主與李瑋的婚姻關係依舊。
苗貴妃心疼愛女受罪,欲找李瑋錯處,但李瑋循規蹈矩,並無過錯,苗貴妃亦無可奈何。最終是李瑋的兄長李璋上表稱李瑋愚笨,配不上公主,請求讓二人仳離,仁宗終於應允。
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兗國公主在宮中去世,年僅33歲。當時已是公主的侄子神宗在位,以"奉主無狀"的罪名將李瑋貶去陳州。
一位年輕的公主就此香消玉殞,然而,這個悲劇的根源是誰造成的?是仁宗?還是大臣?還是兗國公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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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則: 第一章 總 則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依本條例之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用名詞解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劃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線: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志: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及機器腳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制卸物品,其引擘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於道路兩側或停車輛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第四條: 駕駛人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志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行法令指揮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車輛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左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六條: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第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稽查,違規絕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八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為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違反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省(市)政府定之。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
但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各該條款罰鍰最低額,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線納結案。 前項罰鍰線納處理程序及繳納機關,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十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規定處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字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法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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